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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养犬管理条例 余姚养犬管理条例

编辑:懒得想昵称 时间:2020-10-23 来源:小可爱宠物网
宠物签: 养犬管理条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特制定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余姚市限制养犬工作的实施意见 。

余姚市养犬管理条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养犬热逐年升温,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少,违规养犬、犬只扰民、随地便溺、犬只伤人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在经过多年的沉淀后,已成为城市治理的一个难点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加强配合、严格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从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紧密结合“平安余姚”、“文明城市”建设,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治安问题为导向,通过进一步规范我市养犬管理工作,为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目标。按照“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通过实行限养区内养犬登记上牌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综合治理体系,实现犬类管理工作规范,流浪犬问题得到有效处置,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文明养犬意识得到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

二、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工作有序推进,市政府成立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司法局和限养区所在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犬类管理工作的沟通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犬类管理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市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全市文明养犬行为的引导,加强限制养犬活动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文明规范养犬的自觉性,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虐待遗弃动物行为,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犬类管理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限养区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捕捉无主犬、流浪犬,捕杀狂犬、疑似狂犬;负责违规养犬的处理,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依法接受、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明养犬、按规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的防疫、检疫、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以及疫情监测;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负责犬类收容所的管理工作,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流浪犬的收容、处置和犬尸无害化处理。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疫情的监测;负责人患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售犬经营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对犬类经营活动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通、餐饮环节非法销售食用犬类肉制品的行为;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安全的监测监督管理;负责对无照经营犬类行为的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城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建立各自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负责辖区内犬只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落实辖区内文明养犬宣传;督促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收集本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四、限养范围、养犬条件、登记程序和处置方式

(一)限养范围。余姚市限制养犬范围确定为:城区谭家岭路——梁周线——姚江——玉立路——丰山路——子陵路——东江——北环东路——达环路——月梅路——望湖路——兵马司路——子陵路——城东路——谭家岭路由路、河形成封闭圈(其中封闭圈内古路头村、磨刀桥村、谭家岭村、西郊村、二高村、丰山前村、胜山居委会、胜一村、皇山桥村所管辖自然村区域不列入犬类限养区)及兰江街道所辖的金色兰庭小区、日月星苑小区、新新家园小区,阳明街道所辖的锦江华园小区、北辰雅苑小区、翡翠珑湾小区、悦龙湾小区,凤山街道所辖的中山家园小区、阳光花园小区,梨洲街道所辖的乔登国际花园小区。

余姚市养犬管理条例 余姚养犬管理条例

(二)养犬条件。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只准饲养小型的观赏犬,观赏犬经由宁波市公安局公布确认为成年犬体高低于35厘米或体重小于9千克,且每户只能饲养1只。同时饲养人须具有独户居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常住人员。

(三)养犬登记程序。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的,犬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房产证(申请养犬地址与户口本上地址一致的可不提供)或租房协议(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犬只全身1寸照3张,并随带犬只至本辖区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文明养犬承诺书》,由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工作人员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注射芯片及登记,经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发放犬证、犬牌。

限养区内的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因生产需要养犬的,犬主需先取得当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证明后,持与饲养小型观赏犬相同的资料至辖区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办理犬只免疫、注射芯片及登记,经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发放犬证、犬牌。

限养区内的医疗科研单位、专业演出团体、重点安全保卫单位确需养犬的,犬主需先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单、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街道办事处)同意证明到辖区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办理犬只免疫、注射芯片及登记,经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发放犬证、犬牌。

军犬、警犬和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登记在册的犬只实行年审制度,在登记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应到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办理年审手续,年审时应随带犬只。

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实行免费免疫及免缴管理服务费。

(四)处置方式。对已收容的犬只,犬类收容所应定期通过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认领和领养所需提供的材料、地点。

对患病、死亡的犬只,按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发动、排摸阶段(时间为20天左右):在市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级相关部门和城区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安排相关犬类管理工作人员、成立犬类管理站(犬类登记点)及犬类收容所。宣传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对规范养犬进行宣传;限养区内的街道、社区(村)、物业工作人员要在小区、村公告栏上广泛张贴文明养犬、按规登记的有关内容;同时要进村入户,上门做好犬类排摸工作,摸清犬只底数,对符合养犬条件的要告知及时登记做证,对不符合养犬条件的要及时告知自行处理,做到全民知晓,为下步全面整治打下基础。各犬类管理站(犬类登记点)要正常开展工作,接待犬主,做好犬只免疫、登记代办工作。

(二)集中免疫、登记整治阶段(时间为3个月左右):在全面宣传、发动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犬类免疫、登记工作,同时犬类管理查禁人员对要对限养区的流浪犬、无主犬进行集中捕捉、收容;对限养区内的不符合养犬条件的犬只,要责令犬主在7日内自行处理,自行无法处理的依法进行收容。社区(村)及物业工作人员要督促犬主到各辖区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进行免疫登记。

(三)规范管理阶段:集中整治后,限养区各街道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要履行日常工作职责,做好符合养犬条件的犬只免疫、登记代办工作,不符合养犬条件的犬只捕捉、收容工作;社区、物业工作人员要督促犬主落实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公安机关要按照《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和《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总结工作经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犬类管理综合治理体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犬类管理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提升社会文明指数的重要举措。城区四个街道、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犬类管理工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社会环境。

(二)广泛宣传,正面引导。城区四个街道、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把宣传教育引导作为加强犬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基层组织优势,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社区、物业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文明规范养犬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自觉参与犬类监督管理,形成人人参与规范养犬的良好氛围。

(三)讲究方法,确保实效。犬类管理是一项民生工程,相关街道及市级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要注重工作方法,把握工作进度和尺度,坚决避免因工作不当引发舆论关注或矛盾转移激发等情况。在执行捕捉犬只时,要做好自身防护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又要确保自身安全。对犬类进行管理,既要确保文明养犬、规范登记落实到实处,又不要因工作简单而形成社会热点。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原《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养犬的通告》(余政发〔2004〕10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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